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3659号 原告: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874X。 负责人:***。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060514257E。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74173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99.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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