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民申3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曲水聂当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406466100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次仁,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874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宝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6T3X77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建新路68号3-24号,经商,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再审申请人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宝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藏01民终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姆 审 判 员 向 海 菊 审 判 员 达娃**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色***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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