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两江新区航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渝05执93号 两江新区航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两江新区航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渝仲字第27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江新区航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3536.9元及利息等。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6039.9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3536.9元,收取执行费2503.05元(已缴存财政账户)。两江新区航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渝05执93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4年1月29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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