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谭某与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9960号 原告:谭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谭某与被告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