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东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渝05民辖终127号
上诉人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东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8民初26187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建筑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的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重庆东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要求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预拌混凝土转运和泵送设备租赁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引发的纠纷,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查明,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故重庆东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陈国全
法官助理 范艺馨 书 记 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