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刘祥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5民终1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9354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0116民初8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