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4322号
原告:***,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强,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9354XD。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