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4276号
原告: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9354XD。
法定代表人:文建忠,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霄彬,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8.1元,减半收取计3414.05元,由原告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振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文双
书 记 员 尹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