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767号
原告:***,女,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2。
被告:***,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第三人: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小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9354XD。
法定代表人文建忠。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文小华
书 记 员 余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