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任华雲与谭新一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3民初2947号
原告:任华雲,男,生于1963年6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中博大道10号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99288334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7年2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任华雲与被告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华雲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任华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