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732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君,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中博大道10号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992883345。
法定代表人:郭奇灵,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78号龙庭汇景3号楼第3、10、11、13、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20377704K。
法定代表人:王汉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武,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花,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57.36元(原告**已预交7728.68元),减半收取7728.6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冉    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小霞
书记员谢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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