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清满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3民初5762号
 
原告:重庆市清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一号巨龙伟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YYL4C3X。
法定代表人:王镡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中博大道10号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992883345。
法定代表人:郭奇灵。
原告重庆市清满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清满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重庆市清满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谭巍巍 
                         书  记  员   李克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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