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8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中博大道10号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992883345。
法定代表人:郭奇灵,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忠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3451812139U。
法定代表人:何魁,该院院长。
原审第三人:邓礼华,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忠县妇幼保健院,原审第三人邓礼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3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铁晓松
审判员 杨继伟
审判员 杜抗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魏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