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3民初5412号
原告:忠县三友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长河村二组砂***星河冷轧钢厂外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3MA5UDR278J。
经营者:***。
被告: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中博大道10号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99288334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忠县三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忠县三友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如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73元,减半收取688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忠县三友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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