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1财保27号
申请人:贵州信航兰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西部建材城E区建材市场内商铺1栋1层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亚、宋静,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18号国宾城11幢10-1。
法定代表人:盛杰。
申请人贵州信航兰堡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7070.5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7070.5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梁永雄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邹明机
书 记 员 沈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