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阳县弘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 庆 市 云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市 云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6673号  
 
原告:云阳县弘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立新社区2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ABQ80686。
法定代表人:周俊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林,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18号国宾城11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895829。
法定代表人:盛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云阳县弘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云阳县弘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弘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云阳县弘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牟春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朱宏窑
      书  记  员     叶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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