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锦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财保381号
 
申请人重庆锦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4组351号-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18号国宾城11幢10-1。
法定代表人:盛杰。
申请人重庆锦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锦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赖希娟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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