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8567号之一
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5163M。
法定代表人:曾祥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凉水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813258T。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计2354元,由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贺乃陈
书 记 员  陈沫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