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3947号
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长江路65号附6号(江电螺栓车间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5163M。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片区35号路以南2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618574。
法定代表人:刘立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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