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5393号之一 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长江路65号附6号(江电螺栓车间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2号湖北徽商大厦写字楼A栋7、8、9层。 法定代表人:黄定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65.5元,由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