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技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长江路65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516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技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文星路158号1幢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BTRW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技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2)渝0116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技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技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6,253.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技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技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保险、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3月2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3年3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26,253.81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5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