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1166号
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长江路65号附6号(江电螺栓车间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5号楼三层、四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20.6元,减半收取11010.30元,由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