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687号
申请人(原被保全人):**,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4004G。
法定代表人谢华兰。
委托代理人蒋茂华,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平,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70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支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0)渝0103执保102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以本院(2021)渝0103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且该判决已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原被保全人)**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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