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2民初11988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0968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7层部分、8层、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2298X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400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投资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建材物流公司)、第三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建设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都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工建材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江都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都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不得追加江都投资公司为(2018)渝0112执1014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案件受理费由建工建材物流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3日,贵院作出(2022)渝0112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江都投资公司为(2018)渝0112执1014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江都建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江都投资公司认为,江都建设公司名下位于永川和渝中区有多套房产,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江都建设公司虽为江都投资公司出资的个人投资公司,但江都投资公司与江都建设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且江都投资公司对江都建设公司的出资义务已完成。故,不应当追加江都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为此,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建工建材物流公司辩称,江都投资公司系江都建设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江都投资公司在建工建材物流公司申请追加其为(2018)渝0112执1014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程序中,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第三人。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江都投资公司应当对江都建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院作出的(2022)渝0112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有法有据,应予执行。请求驳回江都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江都建设公司未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双方举示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定,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0日,本院就建工建材物流公司与江都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渝0112民初19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江都建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建工建材物流公司货款485413.39元;2.江都建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建工建材物流公司资金占用费(截至2016年12月6日的资金占用费为218223.32元;从2016年12月7日起,以尚欠货款485413.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驳回建工建材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江都建设公司未自动履行,建工建材物流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8)渝0112执10142号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8)渝12执10142号《执行裁定书》,以江都建设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2)渝0112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江都投资公司为(2018)渝0112执1014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2022年3月25日,江都投资公司对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1999年8月1日,重庆九龙坡顺通汽车运输公司、重庆江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正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资设立重庆佳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佳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重庆九龙坡顺通汽车运输公司实缴出资50万元,重庆江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实缴出资400万元,重庆正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实缴出资50万元。2001年6月23日,重庆九龙坡顺通汽车运输公司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重庆天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正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将其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重庆渝州电线厂。同日,重庆佳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资至800万元。增资后,重庆江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实缴出资为640万元,重庆天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实缴出资为800万元,重庆渝州电线厂实缴出资为80万元。2005年4月11日,重庆佳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佳居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2000万元,重庆江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资720万元,***出资600万元,**出资600万元,***出资80万元。2005年6月2日,***将所持股份转让给重庆江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佳居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重庆江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资800万元)、***(出资600万元)、**(出资600万元)。2006年11月16日,**将持有的重庆佳居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重庆江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佳居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重庆江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资1400万元)、***(出资600万元)。2006年11月16日,重庆佳居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江都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450万元,重庆江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资2850万元,***出资600万元。2006年12月18日,重庆江都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038万元,重庆江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资4438万元,***出资600万元。2007年9月29日,***将持有的重庆江都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重庆江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江都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2008年5月19日,重庆江都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江都建设公司。2009年12月22日,江都建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6038.1万元。2011年6月20日,江都建设公司的股东重庆江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都投资公司。2013年1月8日,江都建设公司增资1000万元,由新增股东***出资1000万元。江都建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038.1万元。2013年11月26日,江都建设公司增资1500万元,由***出资。江都建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8538.1万元。2016年11月24日,***将持有的江都建设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江都投资公司。
2016年11月18日,江都建设公司制定了《财务管理办法》。2020年9月10日,重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江都建设公司委托,就江都投资公司与江都建设公司间的独立性进行专项审计,并作出《专项审计报告书》载明:江都建设公司按《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和单独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2016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除江都投资公司对江都建设公司成立时出资8538.1万元外,未发现江都投资公司与江都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人员借用及经营性往来的情况;江都建设公司欠投资方江都投资公司469.68334万元为特定情况下按贷款银行要求发生的资金往来,但二公司均有相同的挂账。2021年4月19日,四川中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年报审计报告》载明:本年度关联交易:无。2022年5月25日,深圳市华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载明:本年度关联交易:无。
再**,江都建设公司名下现有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XX号X幢1**1-2住房【渝(2016)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86XXX号、建筑面积219.02㎡】、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XX号X幢2**1-2住房【渝(2016)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86XXX号、建筑面积228.70㎡】、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XXX号X幢1**1-1住房【渝(2016)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85XXX号、建筑面积222.08㎡】、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XXX号X幢1**1-2住房【渝(2016)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89XXX号、建筑面积219.3㎡】、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XXX号X幢1**2-2住房【渝(2016)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79XXX号、建筑面积204.17㎡】、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XXX号X幢2**1-1住房【渝(2016)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86XXX号、建筑面积219.3㎡】、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XXX号X幢2**2-2住房【渝(2016)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86XXX号、建筑面积204.17㎡】、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XXX号X幢2**2-2住房【渝(2016)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87XXX号、建筑面积204.17㎡】。
本院认为,执行案外人江都投资公司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前述规定,追加江都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江都建设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2.江都投资公司不能证明江都建设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首先,江都建设公司是否有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对此问题,江都投资公司举示了江都建设公司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88号的八套住房,其建筑面积1720.91㎡。建工建材物流公司未举证证据前述八套住房不足以清偿其债权。因此,不能认定江都建设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其次,江都投资公司能否证明江都建设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江都建设公司自1999年8月1日成立至2007年9月29日前为普通有限公司。2007年9月29日至2013年1月8日前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江都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1月8日至2016年11月24日前为普通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4日至今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江都投资公司。江都建设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制定了《财务管理办法》。根据重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书》,江都建设公司按《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和单独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2016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除江都投资公司对江都建设公司成立时出资8538.1万元外,未发现江都投资公司与江都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人员借用及经营性往来的情况;江都建设公司欠投资方江都投资公司469.68334万元为特定情况下按贷款银行要求发生的资金往来,但二公司均有相同的挂账。根据四川中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的《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年报审计报告》,2020年度,江都建设公司与江都投资公司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根据深圳市华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5月25日出具的《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度,江都建设公司与江都投资公司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江都建设公司自2016年11月24日由普通有限公司转为一人有限公司后,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和单独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江都投资公司与江都建设公司间无关联交易。江都投资公司所举证据能证明江都建设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综上所述,建工建材物流公司无证据证明江都投资公司所举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江都投资公司所举证据能证明江都建设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建工建材物流公司要求追加江都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江都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得追加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为(2018)渝0112执1014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8581.20元,由被告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京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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