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9218号
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0968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新桥村石梯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78411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400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 必 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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