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9218号 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0968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新桥村石梯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78411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400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  必  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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