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世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9执异22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世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 重庆市北碚区解放路 123 号 3-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976593091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 118 号 B 幢 24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320293400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 118 号 B 幢 2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0968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世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世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即第三人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重庆世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追加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世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世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学
审 判 员 黄 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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