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9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安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明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
川省乐山市峨边县沙坪镇新村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
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四川明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272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813606元,执行费10536.06元。
执行中,本案执行到位标的4397.29元,后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剩余执行事项。经审查,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105执958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靖
审 判 员 吕 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