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5023号
 
原告:**,男,1981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永华,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门街乌江商贸园汇景楼4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88900252H。
法定代表人:谢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姚文澜,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苗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诉被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姚文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新然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严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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