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5023号
原告:**,男,1981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永华,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门街乌江商贸园汇景楼4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88900252H。
法定代表人:谢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姚文澜,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苗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诉被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姚文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新然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严 怡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