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5011号
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龚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500114569902682N。
法定代表人:梁甫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永华,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门街乌江商贸园汇景楼4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88900252H。
法定代表人:谢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姚文澜,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苗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姚文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新然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严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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