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5026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道北门乌江商贸园汇景4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8890025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姚文澜,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姚文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52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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