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5026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道北门乌江商贸园汇景4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8890025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姚文澜,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姚文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52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