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383号
原告: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大什字布市街道建宇商城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91082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叶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曾中止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70元,减半收取计122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