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3民终1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长冲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9150G。
法定代表人:叶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渝010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向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28元,也未依法办理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洋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