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6执18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46998666。
法定代表人:任自然,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915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2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600000元、律师费80000元、预交诉讼费12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2018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返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返还计划如下:2018年5月30日前返回25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返还200000元、2018年7月30日前返还150000元、2018年8月30日前返还250000元、2018年9月30日前返还200000元、2018年10月30日前返还250000元。二、双方自行结算借款利息,被执行人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被执行人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如期履行本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随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部内容”。同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6执1839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