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民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长冲64号。
法定代表人:叶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嘉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经济开发区钟山中路(新世纪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洪波,该公司员工。
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嘉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强,贵州嘉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江津区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055元,由其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长伍静
审判员罗二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