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7630号
原告: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7号B单元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9815XX。
法定代表人:何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馨茹,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航,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FF9U9N。
法定代表人:李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伟,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15日,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格,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24日,住重庆市钢梁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7721.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红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白琳琳
书 记 员 王田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