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6执保1760号
申请人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7号福天大厦B-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9815X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组织机构代码号68622874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6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7)渝0106民初11839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6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一套。
案件申请费1388元,由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