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1民初4846号
原告: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7号B单元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9815XX。
法定代表人:何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足商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裳香街道龙景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7233033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足商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要求原告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以上法律文书7日内,按上述文书载明的金额2361元交纳本案案涉的诉讼费用。现期限已过,但原告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未交纳相关诉讼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飞
书记员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