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辖终2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江南冷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贤贵。
上诉人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118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本案应为承揽合同,本案应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来看,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相关规定,由于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