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冀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丰源电气有限公司、唐山市冀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2财保8号
申请人:江苏丰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区工业园银杏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唐山市冀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孙家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侯立民,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丰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市冀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丰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冀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165万元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苏丰源电气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建的唐山市龙泉寺复建工程低压外网线路、1600KVA配电室进行施工,合同总价423.65万元。2016年3月12日,双方又签订了增补合同,新增合同总价为122.6万元。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被申请人尚欠156.0645万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尚未支付。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且发现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165万元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为保证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正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冀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唐山市体育中心支行账号为10×××33的存款16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冻结期间不得提取、转账、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康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