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冀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唐山市冀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金色年华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开民初字第1487号
原告唐山市冀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立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唐山市金色年华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冀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金色年华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冀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冀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冀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唐山市冀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担负。
代理审判员*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