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1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学院南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芳,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冀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孙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侯立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冀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31元,减半收取13765元,由上诉人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