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洁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洁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2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洁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施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915001092032390972。
法定代表人:龙明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埝山苑2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34062P。
法定代表人:严知川。
关于重庆洁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6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执行案款2703597.45元,执行费29436元。
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由承办法官范宜民实施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于2022年1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实控金额为0元;于2022年4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重庆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733033.45元,重庆海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星海家园地在异议期限内回复本院称因合作方原因无法确定重庆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是否有应收款。上述财产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请在冻结(查封)到期前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此外,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重庆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2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范宜民
审判员  陈安燕
审判员  刘瑞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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