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23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重庆洁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施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90972。
法定代表人:龙明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解放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213G。
法定代表人:陈灿,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关于重庆洁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09民初6580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
申请人重庆洁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314296.1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总对总查询、点对点查询及本地四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重庆市北碚区xxx、重庆市北碚区xxx、重庆市北碚区xxx房屋各一处(2022年2月28日查封,期限三年,存在案外人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2022年1月11日冻结,期限一年),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截至2022年4月27日,本院在该案中未执行到相应款项支付申请人。
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09执2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腾飞
审判员陶艾
审判员刘瑞鹏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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