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负1-1、负1-2、负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16564W。
负责人:黄淑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新华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958812932。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渝0115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901565.46元以及截止2018年7月26日的利息104073.75元、罚息446347.05元,共计7451986.26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案件受理费613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696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天街xx号x-xx#房屋,该房屋经过一拍、二拍、变卖都未成交,皆是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忠县xx镇新华路xx号正二层x-x房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忠县xx镇大桥路xx号附x号xx-x房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重庆北部新区xx路xx号x幢x单元xx-x、xx-x房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红石路xxx号亚太大厦xx幢x-x房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天街xx号x-xx#房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山正街xxx号xx-x#房屋,但本案上述房屋皆系轮候查封,且上述房屋皆已抵押,本案无法处置;本院依法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xx路xx号xx栋x单元xx-x房屋,但该房屋与其他房屋一并抵押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抵押金额1600万元,该房屋无处置价值,本案不予处置。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xx**车辆一辆,但由于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000万元,但本案系轮候冻结,未达到提取条件。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有住房公积金、保险现金价值、工资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委托他院实地走访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3月8日,被执行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借款本金6901565.46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刘伯康
审 判 员 李传昌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启南
书 记 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