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执19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新华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958812932。
法定代表人:何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9)渝0152民初6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即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保险、船舶、工商、渔船、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互联网银行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但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应收工程款,本院已予以冻结,但该笔款项未到支付期,故本院未提取。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被执行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走访,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其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并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清偿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案中,通过采取执行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但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应收工程款,本院已予以冻结,但该笔款项未到支付期,故本院未提取。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52执19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钟道川
审 判 员  罗代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九六
书 记 员  刘科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