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执异87号
案外人:王明华,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松,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执行人:屈井财,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申请执行人:***,女,195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申请执行人:屈明(兼屈井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907663X8。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新华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958812932。
法定代表人:何玲,执行董事。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屈井财、***、**、屈明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城投公司)、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洁能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王明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洁能公司在光大银行九龙园区支行39540XXXXXXX22130账户中13万元资金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王明华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明华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王明华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李 阳
审判员 夏 雪
审判员 罗代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