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陈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升,男,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公司总经理。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诉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作出(2019)苏0391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以下协议进行了确认: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尚欠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753737.11元,于2020年7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753737.11元,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案件受理费10385元、减半收取5192.5元,鉴定费8312元,合计13504.5元,由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于2020年7月20日前给付)。因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67241.6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处经营,经至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居住地查找,未果。本院工作人员至被执行人所在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线索。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谢 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