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5983号
原告: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8689972J。
法定代表人:张清,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铁隧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院v>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隧道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89元,由原告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倘军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