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恢7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2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222号1单元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01427号民事调调解书及当事人的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觉辉、**、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2022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82执恢7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寅斌
审 判 员 周命君
审 判 员 严 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强毅
书 记 员 张 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