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保1392号
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42270G,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8689972J,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清,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成都安捷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43188277,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家勇,男1959年8月4日生,汉族,住成都成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捷安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张清、成都安捷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唐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渝C×××**(徐工牌大型车辆,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渝C×××**(徐工牌大型车辆,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渝C×××**(徐工牌大型车辆,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共计三台,上述查封金额以不超过3120000元为限。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渝C×××**(徐工牌大型车辆,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渝C×××**(徐工牌大型车辆,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渝C×××**(徐工牌大型车辆,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共计三台,上述查封金额以不超过3120000元为限。
二、查封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国有土地。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心慈